编者按:
《反垄断法》在8月1日起正式实施,对汽车行业而言,最大的影响便是经销商与汽车制造商之间的“不平等关系”将面临巨大挑战。现行的《汽车品牌销售管理实施办法》(下称《办法》)对汽车制造业和j销商的种种规定,也将因在执行过程中暴露出的各种弊端和不完善而亟待调整,尤其是与《反垄断法》在部分条款上的抵触已备受汽车行业关注。
对该法的实施,车商怎么看?本期,我们以此为专题,采访了部分车商代表,相信为您解读《反垄断法》对汽车行业的影响有所帮助。车商热议《反垄断法》
——写在《反垄断法》实施之际
《反垄断法》涉及汽车行业的具体条款
禁止经营者与交易相对人达成“限定向第三人转售商品的最低价格”的垄断协议。
——《反垄断法》第十四条第二款
影响:宝马也有可能10万元买到
经营者禁止分割销售市场或者原材料采购市场。
——《反垄断法》第十三条第三款
影响:北京经销商可以到国内任何一个地方卖车
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不得滥用行政权力,限定或者变相限定单位或者个人经营、购买、使用其指定的经营者提供的商品。
——《反垄断法》第三十二条
影响:北京出租车不再只是现代索纳塔和伊兰特的“天下”,还有更多其他车型
行政机关不得滥用行政权力,制定含有排除、限制竞争内容的规定。
——《反垄断法》第三十七条
影响:4S店模式不再受宠,换个奔驰零件不再必须到4S店
车商观点

重庆百事达 方璐
首先很认可出台这样的立法,《反垄断法》比《办法》更加权威,对市场的影响将更大,但是否对经销商更加有利还有待检验。
具体来说,比如当前4S店的某些零件一般汽车维修店是拿不到的,而根据《反垄断法》的规定,这些零件不只供给经授权的4S店,客户可以去任何地方维修,这就面临着客户会流失;到时候厂商是否会对经销商放宽这方面的约束?
区域限制放开了,自己的店可以将车卖出去,但别的区域的商家也可以卖过来,所以说是双刃剑。根据现在与厂家的协议,你只能在厂家授权的本区域销售,反垄断法说你可以销售,你可以去卖,但厂家可以以违反协议采取惩罚措施,经销商就只能哑巴吃黄连。所以该条款能对经销商有多大正面影响还很难说。
对于限价,其实各个行业都有些自己的规则。为了维护消费者的利益,《反垄断法》是限制的,但很难阻止同区域经销商之间私下建立类似价格联盟。根据市场规律,有些产品可以使经销商赚更多的钱,但厂家禁止加价销售;同理,为了出货量、资金流转,有些产品想要降价销售,但厂家依然禁止。这就有一个问题,《反垄断法》与《办法》中有冲突的条款怎么办?从现在来看,有的经销商除了有4S店,还有很多小的销售网点,而这些是未经厂家授权的。按《办法》该情况是被禁止的,而按照《反垄断法》则是允许的。有很多东西是经销商不能处理的,要看行政部门怎样来界定和对待。
《反垄断法》的实施赋予了经销商更多的权利,但是经销商怎样才能真正享有到这些权利还有待观察,可以说难度很大。
对于新政策带来的变化,商会可以对相关情况进行调研,比如此次《反垄断法》的实施对经销行业到底有怎样的影响。可以请法律专家和学者来分析,对可能遇到的诉讼纠纷该如何对待。还有就是从不同区域、不同条款的执行等方面,整理行业的意见,将《反垄断法》的实施中遇到的新情况向相关部门反映,以期更加完善、更好执行。

徐州润东 朱树槐
8月1日将实施反垄断法,汽车经销商和生产厂家都有不同地反应,是利是弊众说纷纭。我的看法是:
首先,4S店与厂家之间权、利的不平衡状态会得到改善。4S店拥有与厂家平等地话语权。厂家对4S店的约束,如强行配置维修设备、指令性提车,强压库存,搭配产品、直供汽车配件、养护及装潢美容用品等不公平的条款,都具有垄断的性质,给4S的经营成本、资金运作造成困难。获得生产厂家的松绑,对4S店无疑是极大的利好。
由厂家不合理的区域经销限制和网点设置,造成经销商恶性竞争的情况,将受到控制。为形成一个健全、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市场环境创造了有利条件。
冲破垄断,对目前以4S店为主要经营模式的汽车市场产生触动,汽车销售、汽车配件供应与销售及售后服务等经营模式将发生变化。如综合市场、直销店、连锁经销店等多种经营业态,可能得到复苏和发展。适应汽车社会发展,同时方便了消费者。没有垄断,经营者都在公平、公正的平台上竞争,有利于经营者管理、经营能力和业务素质的提高,推动汽车市场健康发展。
生产厂与经销商可按照不同的经济发展区域提出需求与生产计划。这样既可避免强令提车又可提高车商库存周转率,建立和谐关系。厂、商信息和利益得到共享,有利于我国汽车工业的正常发展。
若放开车辆限价、区域限制,会加剧市场竞争,对于经销商管理、经营能力是一次考验。可能出现比现在更多并购或出局的现象。
应该说反垄断法触动了汽车经营业态,给汽车市场发展带来新的契机,有利于汽车市场和汽车产业的发展。
中汽西南 但向东
除了本文前面提到的那些方面,一些地方、一些品牌所订立的同品牌区域价格联盟,也涉嫌违反第十三条第一款:固定或变更商品价格中。因价格联盟中约定了市场最低售价,未让同品牌的经销商之间实施竞争行为。举例来说,在重庆市场起码有七八个品牌存在类似的区域价格联盟,这些联盟表面上看是经销商为了避免打价格战而订立的,实际上它主要是厂家规定的,如果经销商违反,则要被厂家罚款。相信《反垄断法》的实施将改变这一不合理现象。价格竞争是市场竞争规律的一个方面,不管《反垄断法》是否出台,价格都是由市场决定;另外,有远见的经销商肯定不会依靠打价格战得天下。
抚顺北方亚飞汽车 许嘉昆
从舆论上来看,经销商对《反垄断法》的议论比较多。从行动上来看,经销商已经有了试图改变现状的动作。经销商对区域销售的反映比较大,从辽宁市场来看,已经有商家筹划招兵买马,拓展本销售区域之外市场。关于品牌授权的经销店才得到认可也涉嫌垄断,有一些经销商也有举动,准备扩大二网销售。
《反垄断法》比《品牌管理办法》更具权威性,所以对两者某些条款间的冲突,我认为可能修改后者。国家在实施《反垄断法》的重点监察行业中就包括汽车行业,这说明国家的确也非常重视。
对4S店模式是否将有所改变,经销商有的否定,有的欢覾-,但他们更多地是从自身利益出发。从大的市场来看,欧洲已经没有这样强制的模式,很多元化,美国也已经开始将销售与售后剥离以引入竞争。当前的4S模式很早就出现了,其中的一些做法已经不能完全适应当前市场。拿售后服务中的保养维修来说,因为其他地方买不到零件,消费者只能到4S店做保养维修。因为当前卖车利润很薄,而售后的利润相对丰厚,所以经销商对这部份比较重视,但是现在的情况是消费者过了免费保养期就很少再登门。而如果将销售与售后分开,汽车零部件能在市场上出现,价格下来了,服务上去了,对整个售后服务来说将是利好。对于由此产生的质量无法保证等担心,我想大可不必过分忧虑,哪个行业都不可能百分之百保证产品、服务质量,而其他行业很多没有类似4S店模式“保障”的售后服务,也并非是一塌糊涂。
相信《反垄断法》会对汽车市场有推动,但相比于广大经销商的热烈,厂家似乎还不够积极。有的业内人士认为《反垄断法》真正发挥其巨大作用,将需要一个比较长的时间,我比较赞同这种观点。
北京联拓集团 鲁钰俊
虽然短时间内,汽车销售行业的格局不会有大的改变,但从长远来看,迟早要发生一个较大的变化。原因是:《反垄断法》实施后,经销商的销售策略就可以灵活了。在他们眼中,有关“最低限价”、“区域销售”等问题都是厂家为维护本品牌利益而采取的举措。《反垄断法》实施后,厂家放开价格和区域销售的控制,摆在经销商面前的道路会有许多,可选择的余地会很大。无疑是件好事。中国与世界接轨,首先就应当在市场经济方面向世界接轨,充分发挥市场的作用,一切让市场说了算。
这对于消费者来说也是一件好事,薥-便宜、薥-服务好,我买薥-的。而且是我想在哪儿买,就在哪儿买。不用受地区限制。这更体现了“以人为本、公平竞争”的原则。

北京联拓集团 许彦龙
我们应当向欧盟学习。欧洲2005年出台的《汽车销售服务新法规》鼓励专业化销售和维修,但不设品牌壁垒,不强调3S、4S店模式。三年来,对欧洲经济的发展起到推动作用。经营什么品牌的车,维修和服务都一定要跟上。要走专业化维修道路,要做到打破品牌界限,什么车来了都能修!这样方便了客户的同时,企业的入厂台次也会大幅度提高,效益自然也会同比增长。另外,《反垄断法》实施后,打破区域购车限制和最低限价的限制就很好,汽车的价格应当由市场说了算,由客户说了算,这样才更有利于经济的发展。我们应当像麦当劳、肯德基那样,到哪都能买到自己想要的、喜欢的商品,这才叫真正意义上的市场经济。
后记
汽车产业在近十年来取得飞速的发展,包括汽车经销商在内的行业从业人员的整体素质也在同步提高。反映在此次采访中,笔者有这样一种感触,汽车经销商对待市场、对待厂商关系比以往任何时候都更加理性。
笔者走访的大多数企业对《反垄断法》实施后,对中国汽车市场的走入正轨和发展所起的作用都加以肯定。对于《反垄断法》中涉及汽车行业的条款,大家的观点各有千秋。有的被采访者认为厂家主导行业的局面不会、也没必要改变,当前相对合理的游戏规则是市场之兴,市场的发展就是最好的例证,在没有一个更完善合理的方案之前,现在的方案就是最好的,各方让出部分利益才能使利益最大化。有的被采访者则认为,《反垄断法》能不能实现真正意义上的实施,关键要看国家的执法力度,国家能否做到像欧盟那样对违背《反垄断法》,或者对《反垄断法》阴奉阳违者从重、从严处理是关键。对《反垄断法》中涉及汽车市场的很多条款,盲目乐观不可取。
消费者可以在全国各地挑便宜的车买;经销商可以不受最低限价限制,随市场行情自主进车、卖车;汽车市场到处是连锁经营、连锁维修、连锁服务;车主可以异地付款、网上修车、接受网络化服务,这样一个开放、自由竞争的车市,是否会因《反垄断法》的出台而显现?让我们拭目以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