汽车品牌商制定最低价是为了维护竞争次序
新华社主任记者张毅
张毅:现在置疑比较多的是《汽车品牌销售管理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认为《反垄断法》的实施直接威胁到它的存在。这个办法主要是针对进口车而言的,目前国内想要进口国外汽车必须得到汽车厂家的授权,进口汽车厂家一般在一个国家有一个总经销,通过总经销再分给底下分经销商,所以有些没有通过总经销上的车,都是走私的。正规的进口车价格都是一致的,有人说这就形成了价格垄断,但只是品牌内的一个限制价格,比如宝马在定价过程中,是要参考相关品牌车价格的,这当中是有竞争的,所以宝马形成不了价格垄断。
主持人:但是《汽车品牌销售管理实施办法》更强调企业的主导地位,企业给出经销商一个汽车最低价格,这是有违《反垄断法》第十四条规定:限定向第三人转售商品的最低价格。
詹律师:从某种意义上说特许经营本身有两重性,一重允许特许经营存在,可以提高厂商品牌能力、可以促进加盟商投入,如果超过一定的合法限度和合理限度,变成自己支配利益滥用,妨碍市场竞争、妨碍自由的市场竞争机制,这时候就要加以归置。所以简单来说对于品牌商、4S店、特许经营,到底怎么样认定是市场垄断行为还是正常的品牌管理行为,这是很复杂的。
田毅:每个厂家都有自己的品牌价格管理办法,它只是代表一个品牌。
主持人:比如说一个汽车厂家底下有很多经销商,厂家限定这款车最低价不能过10万,经销商就没有办法就此降价,获得更多的销售额,这难道不属于垄断行为吗?
张毅:那是正常的。
詹律师:我们所说的垄断行为除了企业制定高价,还包括制定低价。有些经销商或者企业家为了迅速扩大自己的品牌,打击竞争对手不惜成本,把自己的产品降到成本之下,迅速占有市场品牌,把别人排除以后,一下再提起来。在香港,这种行为不但不是垄断法保护的,正是《反垄断法》要打击的,我们不能光从老百姓的观念看,价格越低越好。单一品牌制定最低价是为了维护竞争次序,防止经销商通过这些手段获得垄断地位。
主持人:现在有些经销商打算关门,但店里有很多存货,他们将存货以低于厂家要求的最低价格卖,但是按照《办法》厂家有权要求经销商不能低于这个最低价格。
田毅:当遇到经销商有很多库存,需要经销商和厂商协商调整价格,形成这部分车跟规定价格出现错位,比如就要采取买断方式、一次性补偿方式,但目前体制是经销商卖车需先交钱再提车,是不存在赊帐的,赔的也是经销商的本。
詹律师:如果经销商为了打击对手,不惜成本、血本,自己硬性降价,这种情况不允许。如果我为了回笼资金,这就应该允许降价,如果这个时候厂家干涉,经销商是可以提起反垄断调查的。
主持人:赔本卖的经销商只是为了尽快回笼资金,厂家不允许经销商低于最低价卖,是怕这样卖损害我的品牌以及其他经销商的利益, 之间就形成了矛盾?
田毅:这就是介于品牌管理和价格垄断两者之间的关系。按照所有商业竞争原则来说,因为经销商有自己的定价原则,但是品牌商有管理原则,中间就存在一个灰色地带。品牌商希望全部价格统一,因为价格统一有利于它品牌维护、有利于整个销售生态、销售结构的更合理、完整,如果销售价格混乱,这对品牌营销是一种破坏。
詹律师:所谓品牌,它背后是生产的支撑。对于《反垄断法》来说,包括我现在还参与一些后期的立法细则,目前汽车厂家确实给某些人在一些地域盈利的机会,否则大家就没有吸引力去做,但如果保护过宽过大的遏制市场竞争,限制汽车价格,这对于经销商也是不公平的。一方面有人积极建立品牌,另外一方面不希望使新加入者或者市场受到遏制,所以这是一个难题。
田毅:其实我觉得汽车销售、4S店的模式也是阶段性的模式,当一个产品如果它的普及率、技术的普及化非常大的时候,品牌专营在市场当中已失去了市场价值,可能作为汽车企业会舍弃这种方式。因为汽车毕竟是一个大件消费品,同时技术含量也比较大,质量管理、生产流通都是比较复杂的,现在还有安全、担保跟人的生命都有关系,所以品牌专营在世界范围内,在很长一段时间也是鼓励的,它具有垄断的色彩,但是在一定产业,它技术投入特别大、技术含量特别复杂的时候,要进行一定的保护。
主持人:1998年,大众就曾因违反竞争规则而被欧盟罚款9000万欧元,当时大众敦促经销商不要以过分低于建议零售价的价格销售新的帕萨特汽车,并要求限制或取消对消费者的折扣。
詹律师:欧盟是属于双重管辖,对于反垄断行为一个是各国设立的机构,另外一个是欧盟委员会设立的一个总局,如果按照你说的这种可能性,一旦涉及到垄断行为,欧盟体委员会处罚起来非常严重。
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员詹昊
“反垄断法”与“品牌销售管理办法”暂无冲突
单一企业占据70%以上市场份额则有垄断嫌疑
主持人:目前我们国家现有的《办法》和即将出台的《反垄断法》有没有冲突的地方?
詹律师:品牌管理确实属于特许经营的一部分,这部分对于品牌的控制是不是合理的或者超出法律允许的范围,这需要采取个案分析,到底品牌管理办法具体实施起来到什么程度?这个程度对市场的自由流通会不会产生影响?产生的负面影响是不是大于正面影响?目前还没有发生冲突,所以说现在谈这个还为时过早。
张毅:因为《办法》是商务部制定的,制定之间就有不同的观点和意见,有的人认为不能给外资品牌太多的权力,要按照国际的规范来做。最后形成的东西,还有国外的进口车和国产同样品牌放在一起销售,当时也有不同意见。认为我们现在拱手把销售权全部让给了外方,而这块利润非常大,外资垄断我们销售渠道。
就宝马来讲,宝马在国内的4S店,都是由他香港总经销上在做。他总经销商把香港的宝马和内地的宝马都垄断起来,以后把国产的宝马也放进去了,这对消费者有好处。因为它的店做大以后有利于售后服务,而且消费者买车也方便,我到一个地方就可以买到,不用跑很多店。
主持人:你的意思像品牌管理办法和《反垄断法》没有必然的冲突?
詹律师:以后有什么冲突还得具体分析,确实目前有一面是便于消费者一站式服务的。但是另外有一块经营者集中,现在惧怕上游企业和下游企业之间的集中,上游企业和下游企业的集中有可能造成对市场的负面作用,如果销售企业和生产企业两者有一种很紧密的联系,不管主权控制、资产控制、合同控制,意味着消费者想买相关的车辆只能有一个消费渠道购买,别的销售渠道购买不到,或者消费者无法体现出自己享受价格竞争带来的优惠。简单来说厂家定的价格,经销商毫不犹豫的执行这个价格。即使有其他的竞争者加入销售,使消费者受惠更大,想降价降不了,完全厂家一体化,这点有负面影响。
张毅:单一品牌,宝马品牌内部不允许价格竞争。但是通用品牌和福特品牌,从不同的品牌之间形成竞争关系,这就形成不了垄断,你可以不买宝马,可以买奔驰。
田毅:品牌与行业之间可以消减不利因素,你有管理办法,但是我有行业法规制定你,你某些资源链接相对集中,但是我有其他品牌限制你。比如你有宝马品牌,我有奔驰品牌限制你。
主持人:现在的《反垄断法》当中涉及到维护汽车消费者利益的条款具体有哪些?
詹律师:我刚才说的四个大方面都不少。比如刚才我说的关于行政垄断这一块,如果地方上不管企业或者是行政部门无法去垄断当地的行政市场,无法指定购买或者指定必须消费某种产品,这个时候当然对消费者就好了。比如某市不能专门指定出租车,首先出租车司机可以自由选择出租车,消费者就可以看好哪个车型,我就坐哪个车。
主持人:除了行政垄断,还有哪方面利于消费者?
詹律师:关于垄断协议,不允许涨价,不允许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有些企业随着企业的壮大、自己资金链的增加,有可能导致市场支配地位。
现在国家对反垄断还没有规定具体的标准,就有一个企业占据70%以上市场份额,但同时我们的《反垄断法》是允许企业通过这种积累,允许他有垄断地位,但是不允许他滥用垄断地位。
张毅:目前汽车市场份额最高的企业不到20%。
詹律师:我个人了解咱们国家汽车行业是不是充分竞争的行业,但是可能在某些特种车上可能形成垄断。
主持人:还有哪些条款是维护消费者利益的?
詹律师:还有经营者集中,比如两个企业,一个占有40%,一个占有30%,我俩突然合并,就像当年飞机的企业一样,美国波音世界第一和美国麦道合并了,将独占全球飞机市场65%以上的份额,此时欧盟“空中客车”不同意,指责美国人搞垄断竞争。
中国市场学会(汽车)营销专家委员会常务副秘书长田毅
价格联盟属于垄断行为
主持人:以深圳市场为例,当年有品牌实施价格联盟,其中有北京现代、长安福特、广州本田、东风本田、东风雪铁龙等,而且实施价格联盟的品牌,其产品销量较之同城未实施价格联盟的品牌,所优惠幅度要小得多,在汽车行业存在的价格联盟现象,请问反垄断法是否有规定限制这类行为?
詹律师:有,叫垄断协议。垄断协议既包括垄断高价,也包括垄断低价。如果几个经销商或者某个领域的经销商联合起来,限制它的价格,包括价格涨价幅度,这属于典型的价格方面的垄断协议,这是法律严重打击的。像8月1号没有实施《反垄断法》之前,允许企业个别涨价,但是共谋,大家商量好了或者以行业协会牵头出面的,不管哪个国家《反垄断法》都是一定重点打击。
田毅:你说的情况可能跟实际上稍微有点出入,出入在哪里?他自己品牌有价格联盟,但是他实际出台的价格已经比他规定的最低价格要低。实际品牌管理价格当中已经限制最低价,但是经销商觉得这样还不足,还要继续降价。可能有这样的行为,但是我觉得这应该是限制的行为。但是单纯从价格上来讲,他其实是没有违背《反垄断法》的。
张毅:要制止恶性竞争,大家公平竞争,你不要降太多,我也不要降太多,我们按照各自有一个最低降价。
主持人:《反垄断法》能够遏制和清洗掉汽车流通和售后市场的垄断和霸王行为?
詹律师:这是《反垄断法》里规定的一种行为叫搭售行为,违反消费者意愿,将不同种类的商品或者服务强行在一起进行搭配服务,称之为搭售。但如果消费者同意,不称之为搭销。
田毅:现在经常是搭销,厂家把卖的好的车型可以推荐给经销商,但是对老百姓来说经常搭销是不存在的。经销商被厂家搭销。
主持人:一些新上市的车加价卖,这种行为《反垄断法》有没有反对?
詹律师:这个没有。
主持人:比如一款车卖的好,我现在车少,我就把价格抬高了。
詹律师:这属于我们国家广义的竞争法律体系里面:《竞争法》、《反垄断法》、《不正当竞争法》。《反垄断法》更多关心的是市场结构行为,不正当竞争法更多关注不正当的市场行为。像你说的行为是他卖的好、加点价。这严格上来说不属于垄断法关心的行为,属于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的行为。
目前4S店的设立,在零部件配送、维修以及价格等各个环节均有垄断之嫌,在这些店内经常出现 “店大欺客”的现象。高档豪华车辆的零部件配送、维修以及价格,是汽车产业链上垄断较明显的环节,购车者除了能在指定的4S店维修外,其他地方很难修好,且维修价格也不低,这就造成维修的垄断,直接侵害到消费者利益,那么反垄断法里有哪些条款在限制这些情况的发生呢?比如前几年媒体报道的买奔驰花了60万,结果维修费花了53万。
詹律师:又回到我们的问题,根源在于目前品牌管理体系或者特许经营体系是不是合理?这个到底是不是垄断?我个人认为还是有嫌疑的,但是要具体个案具体分析。
田毅:这是消费者反映比较多的问题,但你不在我指定维修站里修是可以的,但是出现任何其他的安全问题、质量问题,我厂家不再承担这种责任。但是有时候消费者已经买了车,实际上他不了解售后服务的详细规章制度,这就是信息透明问题,在信息不透明的情况下,他买了这个车,就代表他接受这个售后服务。
主持人:高档车一部分是卖车利润,绝大部分是维修利润。
田毅:因为汽车产品不仅仅是日常生活用品,比如车辆的安全、车辆的质量担保,包括索赔等一系列问题,现在不好具体的界定是否属于垄断行为,只能通过大的行业政策法规来消减这一块。
主持人:现在《反垄断法》还没有涉及到这个层面的管理?
詹律师:细则还没有,当然以后不排除,《反垄断法》实施以后可能有人会提起民事诉讼,确认这块是否属于垄断。
主持人:一些具体的车维修费用很高,并且维修费是定死了的,购买者没有讨价还价的余地,这是不是《反垄断法》的行为?
张毅:豪华车本身在市场上就不多,它的零部件都是从别的地方进口过来的,当然价格高。
田毅:只要《品牌管理办法》允许它的存在,它都不存在垄断性。
詹律师:《反垄断法》实施以后,是不是可以重新审视《品牌管理办法》,现在冒然说对,还是不对需要研究。
进口车不允许异地上牌
主持人:一些汽车销售公司中,同样对增值服务实行大包大揽,例如上牌,买保险,车辆装饰,要求买车的客户必须在4S店完成。反垄断法中,对这一情况有所限制吗?
詹律师:现在有一个问题就是怎么确定搭销和不搭销?比如我的两只鞋一左一右,从物理上是要搭配一起卖的,如果我买宝马车,你非要搭销保险给我,我就会觉得你这个保险比较好我才会用,不好,我就不要。也就是说有些东西是好的放在一起要搭配销售,能承担一系列产品销售责任。消费者只要买了你一系列的产品,他又相信你,不用自己购买这些零部件或者配置,我相信你整个品牌的保证。但是现在市场上是行消费者方便之名,把一些不相干的东西放在里搭售。比如我买一个车,你非要我买一个倒车雷达,有的人不需要倒车雷达,你非要我买,或者我买一个车,你非要把车内香水卖给我,我可以自己买。
张毅:国内4S店和国外的4S店相比,国内4S店业务太单纯,国外4S店什么都干,包括汽车信贷、保险都替你干。他们很多赚钱的方式不是靠卖车,很多都是相关的服务。
田毅:更多我觉得这不属于搭销,他提供一条龙的服务,你可以自己选择。
张毅:比如北京有一个4S店、海南也有一个,你在北京买的车不能到海南上牌照,因为这里有纳税的问题。他们在制定政策的时候,还担心走私之类的问题。还有一个在当地买车、在当地上牌,对售后服务是有保障的。你在北京买车,你要到海南店做售后服务,就很不放心。
詹律师:我同意你的一半观点,但垄断协议里还有划分地域,比如我们两个巨头联合起来,你在河北销售不能到北京来,我只能在北京销售不能到河北去,长久以来,两个人不能竞争,这对消费者福利是有好处的,但是这种划分是不是合理的?
主持人:我在北京买了一辆国产车,我到河北、河南上牌照可以吗?
张毅:可以。
田毅:按照国家法律法规没有限制。
张毅:进口车属于特许经营内部的规定。我在北京买的车,我给你做售后服务,结果到海南上牌,售后服务转移到那个4S店了。
田毅:我觉得在法规上没有限制异地买的车可以在异地上牌。
张毅:国产车没有,进口车可以。
主持人:有媒体报道说《反垄断法》出台将改变4S店模式。
田毅:即便在欧盟,也没有达到这样的程度。欧盟4S店模式也是长期存在的。
主持人:现在中国的4S店模式跟国外还是有区别的,算是走了一个极端。
田毅:国内与国外比宽松程度的确不一样,特别在维修这一块可能宽松程度不一样。可能在欧盟或者其他地方的维修,资质认定和中国的认定不一样,特许方式不一样,但是他们依然存在4S店模式,无论在欧洲还是南美都存在4S店模式。
詹律师:另外从《反垄断法》立法主旨,我可以解读一下:《反垄断法》主旨是对现在排除市场竞争的行为予以相应限制。也就是说判断一个行为是不是有利于市场竞争?是不是得到《反垄断法》干涉?主要看它到底是促进市场竞争行为,还是限制市场行为,如果有利有弊,《反垄断法》一旦感觉到它对市场竞争的好处小于它对市场竞争的坏处,它就要受限制。
现在民间说法比较多,但是我们从专家的角度来看,中国目前普通的老百姓对《反垄断法》的理解还是比较浅的。
田毅:现在即便在销售领域里,中国也没有完全绝对是4S店模式。他只要具有小汽车销售经营权的,他都可以卖,只是他拿到拿不到货的问题。比如亚运村大卖车,他卖国有品牌的车,所以从这个角度来说,国家法律法规没有限制。
詹律师:现在4S店里有个东西要改一下,因为车不同于一般的商品,信息不对称的情况下,有强有力的管理是好事,方便消费者。但是另外一方面,经销商在选择加盟店的时候,应该把条件公之于众,允许不同的代理者公平竞争。
《反垄断法》出台后 汽车大卖场会逐渐强化
主持人:《反垄断法》当中更加突出经销商的利益,实施后经销商和厂家的地位将更加平等,并且经销商的话语权会更强,是否会危害到厂家的利益呢?
田毅:双方从来都是平等的,但是由于在经营合作当中,谁掌握的资源多谁就占据优势,所以总是存在一方支配,另一方被动一些。
主持人:《反垄断法》会不会改变现有情况?
田毅:《品牌管理办法》在很多情况下可以规避《反垄断法》带来的不利条件。比如大卖场可以卖很多品牌,但是我品牌管理办法当中,如果需要大卖场增加市场份额,我可以给你授权,因为主动授权还在《办法》当中。
汽车行业里的国美模式和苏宁模式会不会成立?在短期之内不太可能成立,因为特许经营的授权方始终在厂家这方面。
主持人:经销商如果不听厂家的话,厂家完全可以通过年终返利等手段处理经销商。
田毅:对,这是国家允许的,调节权始终在厂家方面。目前还没看出经销商会给厂家带来不利,或者是让厂家限于被动地位,我觉得目前看不出来。
詹律师:我觉得从长远来说,肯定会有翻天覆地的影响。因为《反垄断法》实施以后,中国市场竞争的法律体系就完善了,短期内获取看不出来。这就跟加入WTO一样,一时看不出来,但假以时日用“天翻地覆”来形容对汽车业的影响都不为过,今后不管汽车行业还是其他行业,滥用行为、垄断协议、霸王条款都会受到打击和置疑。现在就是《反垄断法》实施细则没有,第二个包括执法部门、消费者这方面的概念不强,但是不管怎么说已经有个标志性东西,毕竟还是个好事。
主持人:《反垄断法》第28条,经营者集中具有或者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应当作出禁止经营者集中的决定。但是,经营者能够证明该集中对竞争产生的有利影响明显大于不利影响,或者符合社会公共利益的,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可以作出对经营者集中不予禁止的决定。此条款作何解释呢?又如何界定呢?
詹律师:最主要的关于经营者集中,如果两个市场经营者份额很大,搞集中、搞合并,国家肯定要反对,如果经营者通过其他的侧面能够证明,我集中以后不但不会危害市场的竞争,合并后会利于消费者,我们合并虽然市场非常大,但是永远不会搞霸王条款,比如消费者可以从不同的品牌店都可以买到消费品,这个时候归置部门不但不反对,还会赞成。
张毅:前一段国美收购大中,但国美和苏宁合并份额就太大了。
詹律师:大中和国美合并现在还有争议,因为他们抢在8月1号合并的,如果是8月1日后的话,他俩要合并就不容易了,现在已经有学者置疑这个事了。
张毅:另外我觉得对汽车行业来讲,目前来看厂家和经销商的关系,包括和消费者的关系,《反垄断法》出台以后,眼下看不出来什么大的影响。
田毅:《反垄断法》出台以后,我觉得汽车大卖场会逐渐强化,在这样的地方慢慢会加强,我觉得现在汽车大卖场有点类似国美、苏宁。因为销量太多了,消费者聚的人气太大,大卖场走量走的太大,形成了巨大能量,所以最后很多厂商在这种情况下也会妥协,今后国家可能会鼓励这种行为。因为前一阶段反对大卖场销售,企业也限制,但是现在看来这种情况堵不住。从目前来看,今后《反垄断法》可能还会加强这种趋势。
主持人:《反垄断法》第40条规定: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达成并实施垄断协议的,由反垄断执法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上一年度销售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尚未实施所达成的垄断协议的,可以处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目前从全球看,汽车企业被罚款情况多吗?
詹律师:国外汽车审查比较多,一般市场到一定销量,按照规定都要到欧盟委员会进行审查,另外我还记得轮胎企业兼并的也有审查。
很多企业一罚就是倾家荡产,所以《反垄断法》有两种:一种是结构性的救济方式,一种行为性的救济方式。你刚才说的是行为性的救济方式。